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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陽山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 2021-09-06 15:04    來源:陽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點擊: - 【字體:

 

QYYSFG2021003

陽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陽山縣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陽山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十六屆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陽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5日



陽山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縣農村集體資產的交易管理,規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農村集體資產優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交易及相關管理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和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股份經濟合作社及其所屬的經濟實體(以下統稱農村集體)。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是指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權、使用權)進行承發包、租賃、出讓、轉讓等交易行為,以及利用農村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等交易事項。

本辦法不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轉讓。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場、水面、灘涂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投資投勞興建和各種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購置的交通運輸工具、機械、機電設備、農田水利設施以及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三)農村集體所有的有價證券、債權;

(四)農村集體與有關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按照協議及實際出資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

(五)農村集體接受國家無償劃撥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資助、捐贈的資產;

(六)農村集體及其企業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七)依法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農村集體資產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應當合理制定交易底價,不得侵犯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交易過程依法接受紀檢部門和農業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全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  鎮(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建立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和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臺。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協助有關職能部門開展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本轄區內農村集體開展資產清理、臺賬建立和年度盤點,并組織農村集體資產進入交易服務機構交易。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保障鎮(鄉)交易服務機構有固定的場所,配備工作人員。

第八條  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是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農村集體將集體資產交易情況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臺,監管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臺使用情況;

(二)指導農村集體進行交易申請;

(三)監督交易的進程以及合同的簽訂、變更;

(四)監督、提示合同期滿前的交易申請;

(五)監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六)調查處理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


第三章  交易機構

第九條  縣、鎮(鄉)人民政府分級建立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以下交易服務機構)。交易服務機構是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市場服務主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場所;

(二)統一發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

(三)接受競投意向人咨詢和報名,協助審查競投意向人資質;

(四)按照規定組織交易;

(五)保存管理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動記錄等資料檔案;

(六)代收、代退項目保證金;

(七)記錄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

(八)對進場交易的各類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核實以及登記備案。

縣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縣級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交易服務機構不對進場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按照標的金額的不同進行分級進場交易,達到下列情況的必須進場公開交易。

(一)合同標的總額50萬元(含)以上單宗資產資源應進入縣級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

(二)合同標的總額2萬元(含)以上50萬元(不含)以下的單宗集體資產資源應進入鎮(鄉)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未達到必須進場公開交易條件的集體資產資源,出讓方(出租方)向屬地鎮(鄉)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可自行組織交易或進場公開交易。采用自行組織交易的,需將交易結果報屬地鎮(鄉)交易服務機構進行結果公示。

嚴禁將集體資產通過分割立項、化整為零的方式降級交易。

第十二條  下列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禁止交易:

(一)產權關系不清的。

(二)處置權限有爭議的。

(三)已實施司法、行政等強制措施的。

(四)合同、契約約定的期限內不得交易的。

(五)出讓方提交資料不全或弄虛作假的。

(六)未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同意通過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定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十三條  凡隸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資源必須按規定進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可以采取競價、拍賣、招標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一)采取招標交易方式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并在招標文件中說明評標方法和標準。

(二)采取拍賣交易方式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交易活動中的轉讓方或者受讓方,按照交易標準、程序向交易服務機構申請進行公開交易。

第十六條  縣、鎮(鄉)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主管部門,對轉讓申請及相關材料依法進行審查、查檔和權屬確認。審查通過的,由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統一對外發布流轉信息。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條  進入交易服務機構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流程:

(一)項目審批。實施公開交易前,業主(出租方等)應填寫《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項目申請表》,向項目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并備案,對符合要求的交易項目,應準予公開交易。

(二)民主表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已通過項目公開交易申請的集體資產交易項目提出交易價格估算(經村民民主表決統一價格后,進行交易,如不能統一價格,則委托中介機構評估),并就交易的其他具體事項按照民主議事程序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民主表決,如實填寫《農村集體產權交易民主表決書》。表決的事項應至少包括:公開交易的集體資產資源項目名稱、交易性質(出讓/轉讓/出租等)及交易對象范圍、交易底價及遞增情況、合同期限、交易保證金數額、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交易申請。經民主表決通過并公示期滿(公示期5天)無異議后,業主(出租方等)應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30日內向交易服務機構提出交易申請,并按規定提交相應資料。民主表決通過后30日內未向交易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的,原已表決通過的結果,不能作為日后向交易服務機構提出資產公開交易申請時所需的資料。

農村集體應向交易服務機構提交以下(不限于)資料進行審核:

1.提交《交易委托書》;

2.擬定的交易合同(如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需使用《廣東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并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發包方書面備案)和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方案;

3.根據職權,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交易方案的表決情況記錄表;

4.交易標的物基本情況說明,權屬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5.業主(出租方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以及其組織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6.屬重大事項的,按農村集體組織重大事項審查制度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項目受理。交易服務機構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受理,對資料齊備且屬于本機構業務范圍的交易申請或對資料不齊備經一次性告知,申請人3個工作日內補齊且屬于本機構業務范圍的交易申請,應進行受理登記;對超出本機構業務范圍的交易項目、經告知后仍無法補齊資料或資料存在弄虛作假的交易申請,應不予受理登記,并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理由。

(五)信息發布。對受理的交易申請,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業主(出租方等)提供的項目資料,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網絡平臺發布交易信息;業主(出租方等)同時要在項目所在地公布交易信息,自信息發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個自然日。

業主(出租方等)需要變更發布信息的,須在交易日3天前向交易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變更信息后需重新公示7個自然日。

(六)組織交易。交易服務機構應在交易日在本機構場所內組織交易。只有1家提出受讓申請的,可取用協議方式以不低于底價的價格交易;有2家或以上提出受讓申請的,應當采取競價的方式交易,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無人提出交易申請的,經業主(出租方等)同意,可選擇續期發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組織交易,或重新提交資料后另行組織交易。

(七)中選公示。業主(出租方等)于交易結束后第二個工作日前確認交易結果,并由交易服務機構在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網絡平臺和項目所在地同時發布交易結果,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受托機構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標的情況、掛牌、競價價格、競得人及成交價格;交易方式、時間及地點;其他應載明的事項。公示時間不少于3日。

(八)發出中選通知書。經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業主發出中選通知書。

(九)出具進場交易證明。經公示期滿無異議后,5個工作日內由項目所在的交易服務機構出具進場交易證明。

(十)合同簽訂。中選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雙方簽訂合同,并交一份到項目所在地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如因競得人的原因,沒有與業主(出租方等)簽訂合同的,視為自愿放棄中選資格,其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

(十一)頒發交易鑒證書。交易合同經轉出方(業主)和受讓方簽字蓋章,并經縣農業農村局審核后,由縣級交易服務機構統一出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交易雙方憑縣級交易服務機構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到本縣的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十二)歸檔備查。交易成功并簽訂合同后,交易服務機構應對每一宗交易項目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裝訂成冊,歸檔備查。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服務機構應中止或終止該次集體資產公開交易活動,并發布項目中止或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

(一)交易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要求中止或終止項目交易活動的;

(二)司法機關要求中止或終止項目交易活動的;

(三)出現影響項目交易公平、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在項目交易過程中發生有效投訴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中止或終止網上交易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簽訂合同后發生糾紛的,交易當事人依據交易合同約定的解決糾紛方式處理;無法按合同約定解決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個人產權自愿進場交易的項目,可參照本辦法交易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二十一條  交易保證金額一般不超過標的額的20%。交易保證金采用提前繳存的辦法,按要求在限定時間內足額匯入指定的銀行賬戶,并在交易日當天提供繳款憑證進行核對。

一份保證金只能競得一宗交易,對未能成功競得的受讓意向人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應在相關交易完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由業主向交易服務機構申請一次性全額無息返還;對競得方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在合同簽訂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業主向交易服務機構申請一次性全額無息返還。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組織或參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標底、圍標、串標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責任;造成農村集體和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縣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蛾柹娇h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修訂)》(陽府辦〔2020〕3號)同時廢止。


附件:1.陽山縣    鎮(鄉)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項目申請表.doc

               2.陽山縣    鎮(鄉)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民主表決書.doc

               3.陽山縣___鎮(鄉)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方案(樣式).doc

               4.陽山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進場交易證明書.doc

               5.廣東省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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